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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起胶粘剂新建企业生产排放将有新规

2017年7月1日起胶粘剂新建企业生产排放将有新规

2017年7月1日起胶粘剂新建企业生产排放将有新规   日前环境保护部发文(环办大气函[2017]565号),征求《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两项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特就该标准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要求于2017年5月25日前反馈。 新制定的《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企业中合成树脂生产及改性的生产装置执行GB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乳液制造按本标准执行。 自2017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现有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执行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重点区域的企业或生产设施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标准规定,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附录A给出的“常见涂料、油墨、胶黏剂工业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并开展日常监测、管理。   如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氧气(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此时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如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中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则按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此时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其他废气排放按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不得人为稀释排放。此外,标准还对无组织排放提出了控制要求。企业应收集无组织排放废气至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以上规定。并要求企业在生产各个环节都应该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装有VOCs的设备或容器须加盖子或其他覆盖物。除加料、检测外,装有VOCs的设备或容器的覆盖率应≥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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